(十四)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
(四)承担落实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对各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水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上述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参加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及旧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工作职责: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九)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督察,指导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