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村镇建设、公共安全、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八)协同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设在本区域内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