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
(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
(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
(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
(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