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大中专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和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的评优表彰和教师的评特工作。
(五)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技术装备、信息技术教育和勤工俭学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市教育对外交流与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及港澳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四)主管全市的前教育、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负责高级中学以上学校的新建、撤并的审批或申报工作;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教育机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园)水平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预算和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贷款和教育援助。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的测试工作。
(二)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全市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八)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规章制度。
(七)主管全市的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的招生工作;归口管理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自学考试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