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技术装备、电化教育和勤工俭学工作。
(五)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教育督导职能,负责对各乡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教育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园)水平的督导评估工作;负责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统筹管理全市教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全市学校新建、撤并的审批或申报工作;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核、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预算、教育经费筹措和教育基建投资方案;协同市财政局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协助有关单位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贷款和教育援助;负责全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二)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
(八)组织全市各类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工作;负责自学考试工作;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措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和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的评优表彰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教师的录用、调配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