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0797-5559802
邮编: 341000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开展地质矿产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三)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基金的项目管理;实施探矿权设立查询;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审查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对中介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审、评估、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官网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备的监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地质矿产管理的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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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市字1号),保留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