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监督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
(六)按规定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在日照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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