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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消费者协会的批复》(川府函(1987)180号),于1987年9月26日成立。1992年依据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更名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四川315消费维权网站”www.sc315.gov.cn。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