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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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省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河北民政,http://www.hebmz.gov.cn,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省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河北民政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省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省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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