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五)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十四)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承办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有关事宜;负责教育系统外事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组织教研、科研及直属有关单位承担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指导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九)按照省、市确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和措施;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贷款和赠援款。
(十一)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的制定和下达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统战和群团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工作。
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联络、服务驻市和市属高等学校,协助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管理市属高校;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以及各部门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