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030012
(十六)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劳教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负责全省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工作指导。
(八)指导全省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包括外国(境外)在晋设立的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二)主管全省的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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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