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负责全区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审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镇街、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三)承担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区情区力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农业、工业、能源、服务业、投资等统计监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区性及区域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协调各镇街、各部门及各统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经济调查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镇街、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并实施相关的地方统计调查、监测、评价等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各镇街、各部门的统计工作;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七)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