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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九)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监管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昀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葫芦岛市财政局官网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三)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和有关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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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财政局,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