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人大,www.lanzhourd.gov.cn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根据兰州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审查和批准兰州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兰州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兰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兰州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兰州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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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始得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