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学校的基建投资、事业费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五) 组织和指导对分管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检查学校执行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计划完成情况;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检查监督;起草地方性的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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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机编7号)和鹤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鹤机编3号)精神,设立鹤山市教育局。鹤山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