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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制定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会计人员培训;负责财政研究、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县镇(区)财政建设工作。
(十)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订有关配套性政策措施,如东财政,http://www.rdcz.gov.cn,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国外贷款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管理。
(八)管理县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订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组织实施全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制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四)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县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的申报工作;管理财政票据;参与全县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决算,对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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