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公路、水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设置的申报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四)组织拟订全市港口航道布局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港口、专业码头、滩涂站点、水路客货运输(含旅游客运)、运输船舶维修、搬运装卸的行业管理;指导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防止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的实施;指导、监管交通运输路政、运政、港政、航政交通执法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八)承担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监管责任;负责全市县乡道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七)组织协调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的联合运输;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和商品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治理公路“三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