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实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字〔2014〕25号)和渭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渭编发〔2014〕2号),设立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