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区内各级各类教育有关学校、幼儿园和专业设置的开办、撤销、合并的审核、审批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公众文化、体育机构设置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主管本区的语言文字及普通话推广工作。
(五)赋予区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干部管理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
(九)主管全区文物工作,做好文物的管理、保护、发掘和利用工作,指导开展文物市场的稽查工作。
(四)负责本区教育、文化、体育单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实施专业资格制度,推进教育、文化、体育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三)管理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规划并推动区教育系统的教育学会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区的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国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科技、环保工作;指导学校建设绿色学校、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管理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和技术监测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对区闭路电视中心及基层广播电视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培养广播电视专业人才;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贯彻实施著作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监督区级教育、文化、体育经费的使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口的国有资产;检查本区教育、文化、体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使用情况;指导和推进区教育、文化、体育方面的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文化体育设施的配置;指导和监督教育、文化、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依法对辖区内文化经营项目、印刷行业及出版物零售发行的审批和管理;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贯彻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区属文化产业发展;指导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业务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社会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教育、文化、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地方教育、文化、体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本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协调全区文化事业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性文化活动,群众文化艺术创作和群众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以及镇街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区文化干部的培训;参与规划、协调全区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协调、支持群众性文化艺术团体组织开展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