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年度军转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规划和政策;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来常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和贯彻落实离退休政策。
(四)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统一规范管理人力资源、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十)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二)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创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调转任、辞职、辞退、培训、考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办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参与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