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佳木斯长安路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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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导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九)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承办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的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执行全省地方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温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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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承办市政府委托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