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划指导各中小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五)统筹协调管理市属高等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指导该类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
(九)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的审核或申报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四)管理全市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与复查;开展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统筹和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协同市财政局编制全市教育系统经费预决算,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十)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和申报以及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八)会同上级招生部门管理全市学生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自学考试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办法,负责师范类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