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揭阳市民政局,http://www.gdjymz.gov.cn,调整、更名以及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九)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及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负责烈属抚恤和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定补,革命烈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的群众优待和革命烈士评定、揭阳市民政局革命伤残人员的评残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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