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本区餐饮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餐饮业、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内传染病防治、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以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职业活动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2.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特点,负责督促本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医疗业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医疗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负责向区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主体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1.负责建立本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三)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三)负责本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本区免疫规划及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完善医疗急救体系,组织本区重大抢救。
7.负责本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承担本区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提出本区公共卫生事业经费预算方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5.负责本区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拟定统筹本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统筹管理本区社区卫生服务。
(十一)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落实和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的实施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卫生标准,并按管理权限制定相应实施意见;拟订本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社会卫生需求和本区卫生资源,制定本区卫生发展规划及医学科技发展规划。
4.负责本区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推动公民无偿献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