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261061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涉港澳台、潍坊民政门户,http://www.wfmz.gov.cn,华侨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指导和验收市区内市管街、路标志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管理街、路牌等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__建设。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潍坊民政门户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__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__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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