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系 人: 孙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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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管理会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二)承担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全区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和汇总全区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治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订自治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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