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及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本市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执行中医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三)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统筹协调本市中医药资源配置,拟订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参与拟订中药产业促进政策。
(八)开展本市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