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指导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教学设备建设和教材建设工作,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负责成人教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十四)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全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四)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及幼儿教育, 制定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基本文件,规范办学行为。
(八)负责教育宣传工作和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校稳定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系统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三)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指导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科研工作,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教育科研项目。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策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教育人才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承担职称评定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咸阳市教育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主管全市民办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许可、宏观管理和督导评估工作;指导民办教育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十)负责组织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和毕业证发放工作。
兴平市教育局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咸阳市教育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政府部门。
(六)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工作,编制下达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与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入计划;监督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实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