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拟订全市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工作;负责学校基建、校舍、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学生资助的方针和有关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及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市教育捐资;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和校长资格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民族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工作。
(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工作。
(二)负责制订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拟订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八)负责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协调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