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裁判所法规定,日本全国的法院系统由一个最高裁判所(简称“最高裁”)与下级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由最高裁判所长官(1名)与最高裁判所判事(14名)等15名法官(裁判官)构成(5条)。下级裁判所包括高等裁判所(简称“高裁”)、地方裁判所(简称“地裁”)、家庭裁判所(简称“家裁”)、简易裁判所(简称“简裁”)。下级裁判所的法官中,高等裁判所的首要裁判官为高等裁判所长官,其他法官称为判事、判事补及简易裁判所判事。
在日本法律中“裁判所”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裁判所”是指诉讼法上的“裁判所”,即在每个案件中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制法官(即“裁判官”)。广义的“裁判所”是指《裁判所法》上的“裁判所”,即包括裁判官和裁判所书记官、裁判所事务官和执行官等职员在内的机关。
日本裁判所是日本的司法机关,也称之为法院,包括裁判官和裁判所书记官、裁判所事务官和执行官等职员在内的机关,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的司法权均属于最高裁判所及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置的下级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