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重点项目信息和金融信息的管理工作,分析研究重点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金融态势,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的评先、宣传等活动。
(八)承担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我市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福州金融稳定;加强全市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三)指导、督促、推进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跟踪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协调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协调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参与重点项目后评价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业务归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点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协调推进项目融资及模式创新。
(九)指导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指导推进榕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开展对外金融合作交流,促进我市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负责拟订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出本市改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规范发展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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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联系在榕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和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榕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平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