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指导实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有关规定。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械日常监管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场所、饮用水、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
(一)拟订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实施。
(十五)负责管理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
(五)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加强法制教育,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和监督体系;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011年末,全县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06家,其中4家县级医院、公共卫生单位5家、乡镇卫生院17家、卫生院下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46家、村卫生室202家、部队职工医院、民营骨伤医院和综合门诊部各1家、医务室2家、个体诊所27家。全县共有病床床位1425张,卫生技术人员2188人,其中医师960人,注册护士731人,每千人口床位数2.64张,每千人口医生数1.84名,每千人口护士数1.64名。高级职称222人,占卫生技术人员10.15%;本科以上学历1008人,占卫生技术人员的46.07%。全县医疗机构门急诊393.47万人次,出院38413人,医疗业务收入6.96亿元。
(九)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县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依法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象山县卫生局是象山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行使监督和监测,负责实施医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妇幼卫生保健、医疗机构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爱国卫生活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协助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组织全县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等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组织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八)贯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是“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总平台,是卫生计生局与公众联络和交流的总窗口。
(十四)参与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贯彻落实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生殖保健服务。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是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门户网站。
(十三)拟订全县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管卫生系统的国有资产,协调卫生经济发展。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和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