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州中等及其以下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对全州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工作情况实施督导;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肓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十五、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宏观管理全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承担成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完全(高级)中学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办学。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履职考核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工作。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州属学校、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按干管权限和程序,组织考察、报批、任免直属学校的领导干部。
十四、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领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四、负责对州内中等职业学校及直属学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州委、州政府工作决策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
十三、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督促州属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宏观指导全州教育系统的纪检及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
十、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中专、高中及直属学校招生计划;负责高中(职业高中)的学籍管理及高中毕业生会考工作。
十二、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负责州级“三优”学校和文明学校的评审、申报工作。
二、制定州属学校党建工作规划,负责州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各学校党总支(支部)换届和党员的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州教师工作,组织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全州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主管全州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十一、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州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全州性的教育法规草案,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七、统筹管理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州级教育经费和补助专款、教育基建专款的分配、管理;监测全州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归口管理州外对我州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