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的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承担省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和报批工作;指导省属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全省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贯彻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经年批准后监督实施。
十、承办江西省绿化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林;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行政职能
七、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省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省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协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江西省林业厅成立于1954年8月31日。1958年3月7日,撤销省林业厅,成立省农林垦殖厅;1983年3月7日,恢复省林业厅。2000年机构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省林业厅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六、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管理林区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