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推进体制改革;管理、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省下达的财政经费和地质勘查项目经费等。
(四)贯彻实施国家的铀资源需求国际战略,开展与铀资源地质勘查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
(三)负责国家和省下达的核地质勘查工作任务的管理,为广东省核产业的发展提供铀资源保障;组织所属单位承担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科研等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参与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向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勘查、科研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承担地质资料的保密责任;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二)受委托协助管理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和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资料;负责核工业放射性二级计量站和放射性标准物质、材料的管理工作;负责军工核设施(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工作;参与全省天然放射性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及天然放射性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监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