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分级负责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撤并和更名的审核、审批管理,负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五)统筹和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改革,规划实施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工作,制定并实施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九)统筹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招生计划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市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学籍管理。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规划并指导中小学德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安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课程计划、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督查指导学校(园)教育教学工作。强化督导职能,加大督政、督学力度,保证国家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十)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信息化教育、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的配备工作;实施并指导青少年校外活动教育和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工作。
(二)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全市教育体育系统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统一管理本级教育体育经费。组织制定筹措教育体育经费、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投资的意见,监测各县(市、区)教育体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编制直属单位经费预算,负责编制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及经费统计分析,负责编制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教育体育经费项目、标准的监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教育体育改革发展规划以及发展的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制定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教育体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
(七)主管全市的教师和体育人才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学校教职工管理和教育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体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师德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人员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的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