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的工作。
(十三)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负责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
(八)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司法局“三定规定”市司法局具有19项职能:
(十六)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在沪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审批本市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律师机构。
(九)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上海市司法是主管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是上海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管理、指导全市的监狱工作、劳教工作、戒毒场所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律师工作、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公证工作、法律援助工作、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及承担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按规定和权限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核、立项、转报;监督指导监狱、劳教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