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珠江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事〔2009〕646号),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澜沧江以东国际河流(不含澜沧江),粤桂沿海诸河和海南省区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流域内有关规划和中央水利项目的审查,审批以及有关水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基础设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域内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统筹协调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按规定开展流域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流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拟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许可;负责省界水体,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监测;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协调,监督,指导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防御台风工作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流域地下水监测工作情报预报和流域水资源公报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流域内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国家立项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预报和公告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内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根据授权,组织,指导流域内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负责开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担有关水利统计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
(十一)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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