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政策和标准;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事项的审批;推进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指导本市居(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上海民政,http://www.shmzj.gov.cn,命名。
(十三)负责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残疾人就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残疾人进口用品免税的审核。
(十一)负责本市老龄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老年人相关法规政策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本市社会福利工作。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七)负责本市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推进基层民主__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
(五)负责本市优待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政策、上海民政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等审批事项;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本市救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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