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并建议做出行政处分。
5. 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9. 承办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4. 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纪有关条规和行政监察规章制度。
3. 会同县(市、区)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考察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协助市委提名考核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负责市监察局及其派驻市级各部门监察室科级干部的任免;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2. 负责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党纪政纪宣传教育;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理范围内的案件。
8. 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1. 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7.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