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县(市,区)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基金会,市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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