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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监督市直各部门、各镇区价格(收费)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镇区的价格(收费)争议;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三)按照国家、省定价目录以及规定权限,负责对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负责对行政事业收费、各种协会(学会)会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各种保证金、中山物价信息网,http://www.zswjj.gov.cn,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管理。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分管权限拟订我市价格(收费)工作的行政规章;制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价格政策措施,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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