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发[2000]26号文规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和上海市政府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 码号及其他公用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工作等;承办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