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拟订和实施科技促进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认定、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拟订全市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企业(行业)科技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市科技、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负责相关信息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十)指导市政府各部门与各区、县(市)的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市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全市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科技创新环境营造、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和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八)负责对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市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促进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