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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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