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100125
(八)承办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拟定渔业船舶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目录,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渔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负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核定;承担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执行情况;监督验船人员依法检验与文明执法。
(二)起草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起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渔业船舶检验规范、规程、证书格式及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教育,政府组织,政府,渔业船舶检验局官网:http://www.cf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