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聚居地区,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挂省宗教事务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起草宗教事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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