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指导企业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市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依法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办公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三)协管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
联系电话:68788618、68788619
(五)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工作。
联系方式
(二)按照定价目录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研究拟订本市价格和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价格听证目录,组织召开听证会。
邮政编码:210019
(四)开展全市价格总水平、市场价格动态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分析和预测,掌握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提出调控管理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和价格理论研究工作。
(六)负责价格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等管理工作。
南京市物价局为社会提供各类价格政策和信息服务,为企业及时提供价格信息和成本监测数据,成本对比等相关资料服务,促进企业健康、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