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负责卫生队伍建设工作。检查指导医疗卫生部门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按照规定管理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及市直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组织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各种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工作。
(八)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乌兰浩特市卫生局官网学校卫生、医疗器材等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制订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血源途径及质量。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二)研究制定乌兰浩特市卫生事业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制订的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乌兰浩特市区域卫生规划,乌兰浩特市卫生局▲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会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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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卫生局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