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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六)指导全省供销社的经营管理和技改项目的管理。
(四)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培育壮大相关龙头企业;指导全省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二)研究制定全省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省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主要职责:
(二)增加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职责。
职责调整: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官网,教育,政府组织,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20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编发〔2000〕3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原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仍然存在。